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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在项目融资中,项目投资结构即项目的发起人对项目资产权益的法律拥有形式和发起人之间的法律合同关系。
是在法律法规、会计、税务等因素的制约下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其所投资目标的项目资产所有权结构。
采用不同的投资结构,投资者对其资产的拥有形式、对项目产品及项目现金流量的控制程度,以及投资者在项目中所承担的债务责任和所涉及的税务结构会有很大的差异。
(一)公司型投资结构
在项目融资中,公司型投资结构的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它是按照公司法成立的与其投资者完全分离的独立法律实体。
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单一目的的项目公司,它拥有一切项目资产和处置资产的权利,公司股东既没有直接的法律权益,也没有直接的受益人权益。
这种投资结构的优点是:
项目发起人承担有限责任;
可以避免将有限追索的融资作为债务列入项目发起人自身的资产负债表中;
实现非公司负债型融资安排;
便于集中管理项目及项目资产;
投资转让及融资安排比较灵活。
其弊端是:
投资者对项目的现金流缺乏直接的控制;
项目的税务结构灵活性差,即不能利用股份制公司的亏损去冲抵发起人其他项目的利润;
存在着双重征税的现象,即项目公司如有盈利,要缴纳公司所得税,项目发起人取得股东红利后还要缴纳一次公司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二)契约型投资结构
契约型投资结构是指各项目发起人根据各自在合资企业中的投资比例,持有项目全部不可分割资产和生产出来的部分产品。
每个项目发起人都将项目中的投资作为直接投资,无论比例大小全部反映在各自的财务报表上。这种投资结构主要集中在石油、天然气开发,采矿,初级矿产品加工,钢铁及有色金属等领域。
这种投资结构的特点是:
1.每个投资者直接拥有全部项目资产的一个不可分割的部分,直接拥有并有权独自处理其投资比例的项目最终产品;
2.个发起人派出一个代表,成立项目管理委员会,作为项目的决策机构;
3.投资者之间是一种合作性质的关系,表现为合作生产产品或为取得产品而合作;
4.可以有效地分配和利用税务优惠;
5.融资安排灵活等。
不足之处主要是投资转让程序和管理比较复杂、交易成本比较高等。
(三)合伙型投资结构
合伙制投资结构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之间以获取利润为目的,共同从事某项投资活动而建立起来的一种法律关系。
在实际运用中,合伙制投资结构有两种基本形式:一般为合伙制和有限合伙制。
前者是指所有合伙人对于合伙制投资结构的经营、债务以及其他经济责任和民事责任均有连带的无限责任。
后者是至少有一个一般合伙人和至少有一个有限合伙人的合伙制形式。
一般合伙人负责合伙项目的组织、经营和管理,并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不参加日常的经营管理,以其投资比例承担有限责任。
(四)信托基金
信托基金是指通过专门的经营机构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汇集起来,由专业人士集中进行投资管理,投资者按其投资比例享受投资收益的一种信用工具。
信托基金参与项目融资的主要方式同银行等机构一样:为项目提供贷款,购买项目的股权、可转换债券等。其显著特点是易于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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